个人选择定点医疗机构怎么选
法律主纳瞎观:
参保人选择定点医疗机构的,可按照“必选一家社区医院、选择综合性三甲医院、就近选择一至两家小医院”的原则来进行选择。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统筹地区劳动保悉茄核障行政部门审查,并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医疗机构。
法律客观:《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医保协议,合理诊疗、合理收费,严格执行医保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项目等目录,优先配备使用医保目录药品,控制患者自费比例,提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率。定点医疗机构不得为非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医保结算。
经办机构不予支付的费用、定点医疗机构按医保协议约定被扣除的质量保证金及其支付的违约金等,定点医疗机构不得作为医保欠睁掘费处理。
南宁申请确定为定点医疗机构怎么办
医疗机构申请南宁市医保定点,经查发现提供虚假材料,未确定为医保定点的,取消申请资格,且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已确定为医保定点的,解除医保服务协议,且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一、济宁医保卡在济南能用吗
一,不是所有的医院都能使用医保卡,只有医保定点医院才能使用医保卡。
二,医保定点医院:
1,是指社保部门公布所管辖区域内的具有社保医疗资格的医院名单;
2,参保人根据所公布的名单,选定自己就医的医院,然后社保部门审核合格后,发给参加医保人员医保卡;
3,凭医保卡到指定的医院去就医,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报销医疗费,否则不能报销医疗费;
4,医保定点医院分为:甲类医院和乙类医院;甲类医院又分为一等,二等,三等;
5,一般情况下,医保定点医院每人可以选择4个,其中包括1个必选的社区医院。
二、医院医保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医疗保险是当今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全面推行,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机构的方方面面都产生了深远而广泛的影响医院医保科工作职责一、根据《城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和《离休干部医疗统筹定点医院服务协议》负责拟定本院对市、县医保病吵困人及离休干部医疗保险管理工作计划,经主管院长审批后组织实施。二、认真执行医保政策和各项管理标准
三、市民卡激活医保流程
《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四条以下类别的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以及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朋资格开展对外服务的军队医疗机构,可以申请定点资格:(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升衫念科医院;(二)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妇幼保健院(所);(三)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四)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五)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六)经地级以上卫生行塌羡政部门批准设置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社保定点医疗机构怎么查
网络查询:
1、登录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首页,点进“网上大厅”:
2、进入网上大厅后,在页面查找并点击“定点医疗服务机构“;
电话查询,拨打社保局服务电话12333,按照语音提示操作,输入身份证号和社保卡号后,系统会自动语音播报。
社会保障卡的注册审批程序
(一)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行社会保障卡,需将申请发行材料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二)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行社会保障卡,需将申请发行材料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后,统一为被批准发行社会保障卡的地区分配社会保障卡发行机构标识号,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家IC卡注册中心备案。
(四)发卡地区若变更社会保障卡卡面、卡内文件结构等须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重新审批。若变更供卡厂商和产品、扩大发卡人群、增加拟发卡数量等,须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一、医保卡的补办流程:
现阶段医疗保险卡消磁、丢失后,按规定将直接更换社会保障卡,具体流程:
二、发展改进:
(一)现阶段,全国各省各市的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彼此独立,互不联网,致使省内省外异地就医的参保人员只能先与异地医疗机构现金结算,造成参保人员在就医地与参保地之间疲于奔波。现行的医保卡存在的主要问题有:有卡不能用、医后报销难、就医成本提高。建立全国医保一卡通,方便流动人口就医,已经引起了包括人社部与卫生部在内的各级部门的高度重视。
(二)全国各地开始讨论全国医保一卡通实现的可能性,并开始做局部尝试,卫生部2日公布《居民健康卡管理办法(试行)》推动实现居民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就诊“一卡通”。居民健康卡是基于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和医疗机构电子病历,可槐友用于居民身份识别、个人基本健康信息存储、实现跨区域跨机构就医数据交换和费用结算等。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